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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谈:将“开瓶费”交回市场博弈体现司法的明智


(2007-06-29 07:07:19)

2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6月27日《京华时报》)

在“开瓶费”问题上,北京市一中院并非无所作为,它明确宣布:“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但在商家是否应当收取“开瓶费”上,却没有像一审法院一样明确宣布为违法,而是认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将这一问题交回了市场进行博弈,体现了司法的明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此来反对商家的“开瓶费”,表面上显得理直气壮,并且也能博得多数人的欢迎。但商家收取“开瓶费”是否一律属于“不公平、不合理”呢?恐怕未必。任何商家开酒楼都是要赢利的,酒楼的利润就主要从酒水和饭菜中获得,而且酒楼提供了环境和服务,收取一定量的“开瓶费”似也合情合理。反过来想,如果商家不能收取“开瓶费”,不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那么就可能难以维持或使总体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的仍然是消费者的利益。

从另一方面看,酒楼不是垄断经营,消费者的选择很多,如果不满意某一酒楼收取“开瓶费”,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所以,在“开瓶费”问题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规律,在博弈中寻找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今年1月23日,中烹协首次“松口”,表示开瓶费要“合情合理”,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这事实上也是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博弈得到的结果。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的能力。

司法尊重市场的博弈,尊重市场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与规则,体现了司法明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的规则往往不是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志创建的,而是在市场交易中自生自发形成的,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任务,就是发现那些市场已经形成的规则。如此,才不会破坏市场的活力。“开瓶费”适应的规则,应让消费者与商家去进行市场博弈,寻找到一个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规则。在这一规则没有形成之前,司法者的任务就是确保双方博弈的公平性。而博弈又是在法治的柜架内进行的,比如“开瓶费”的收取必须明示,比如商家不能形成价格联盟来统一收取“开瓶费”。由是观之,北京市一中院的做法,确实是非常明智的。

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关于“开瓶费”的案件,主审法官认为:“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至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是因为“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这些类似判决的出现,不是法官的无意为之,反映的正是法官的清醒,说明法官既不做市场规则的主宰者,也不做民意的盲从者。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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