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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新建民办高职学校定新规


(2007-03-28 09:33:39)

举办者总资产须达1.5亿元以上

同时规定,不得租赁土地和校舍办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本报讯(记者仝静海)“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具备法定的办学资格。”日前,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的通知》,对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中要求,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已有建校基础的,举办者的总资产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40%;无建校基础、需新建学校的,举办者的总资产须达到1.5亿元以上,且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在设置民办高等学校的建校总资产投入中,举办者自有资产投入不得少于50%。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不少于500万元。校园应相对集中、独立,有办学基础的,其资产应过户到学校名下,凡租赁土地或校舍申办学校一律不予受理。《通知》还对校长和教师的资格作出了规定,校长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70岁以下,全部专任教师要有从事高等教育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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