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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中院一审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7-03-23 09:03:08)

魏立宁等4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通讯员丁力辛记者周远、薛惠娟)3月21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立宁等44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魏立宁、张卫利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7年以下有期徒刑。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魏立宁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他和张卫利为首,以王会朝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魏立宁经营的企业为依托,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控制货运物流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并长期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3起,致伤5人;聚众斗殴5起,致伤4人;寻衅滋事2起,致伤1人;敲诈勒索14起,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29万余元;毁坏财物3起,毁坏财物价值11万余元;非法持有枪支3支;绑架1人,绑架所得赎金3万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收购赃物、破坏生产经营各1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立宁、张卫利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院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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