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家口电(记者李彦宏 通讯员米录)由于购买的热水器质量存在问题,消协调解未果之后,张家口市宣化区的顾客杨万春将热水器的经销商告上了法庭。日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经销商为消费者无条件调换合格产品。
2005年6月17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民杨万春从某经销商处购得某品牌燃气热水器一台,价值1270元。经销商给顾客杨万春附带了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但未给开正式购货发票和产品保修卡。顾客杨万春购买后使用不久,该热水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2006年1月30日、2月14日,经销商先后两次登门为原告进行维修。
2006年2月23日,该台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再次出现同样故障。为此,顾客杨万春于2006年2月24日向宣化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该协会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结果。2006年3月13日,宣化区消费者协会支持顾客杨万春走诉讼途经诉至宣化区法院。
在该案的审理中,经双方同意对该热水器进行了现场测试,结果热水器不能正常开启,法院认定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按照该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之规定和原告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调换一台同样型号的热水器。被告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经过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1日依法支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