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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擅设行政机构违法


(2007-03-07 01:34:54)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6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八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的八种违法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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