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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着力破解“申诉难”“执行难”


(2007-06-25 07:37:13)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对不履行法律义务者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不少群众和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这一规定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迅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超过6个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3个月

当事人“申请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望穿秋水”,杳无音信。

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据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

草案同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16项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修正后的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全部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法院须在30日内再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当事人申诉权利,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

除对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予以明确外,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4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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