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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直指政府能耗


(2007-06-25 07:37:14)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刘铮、韩洁)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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