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交管局近日推出16项便民措施,其中10项将于7月1日起实施,另6项9月1日起实施,广大群众将享受到交通管理方面更为便捷的服务。
交管部门值日警官7月上岗
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从7月1日起,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21日说,随着人们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增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路面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各项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交警队(包括交警大队、中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源头,既有利于消除不和谐因素,又有利于规范执法工作。
采取交通限行、禁行等措施要“告知”群众
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交管部门要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但对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时,有些地方没有向群众明示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标志,导致群众无法提前选择路线,长时间排队等候。
为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交管局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机动车驾驶人因故可申请延期办理有关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目前,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长期在国(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期向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导致驾驶证被注销。为此,公安部交管局规定,对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机动车驾驶人服兵役、出国(境)的相关证明。延期期限为2年。
新车计算机选号将至少提供5个号码
从7月1日起,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将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要提供至少5个号码。
过去,机动车号牌由车辆管理所按照顺序向群众发放,群众不能自由选择。为此,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措施中,规定了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必须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号牌号码,并允许群众从2个号码中选择1个,但一些群众仍选不到较为满意的号码。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北京、成都等一些车辆管理所推行了机动车号牌号码“5选1”“6选1”的模式,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因此,公安部交管局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的,要提供至少5个号码。
车管所要“主动提醒”群众办理有关手续
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管理制度。规定对逾期未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其驾驶证将被注销;驾驶人达到一定年龄的,应当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向群众告之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逾期未换领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提醒群众及时前来办理,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办理期限,导致驾驶证被注销。
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
交管部门要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公安部交管局提出的这项措施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21日从公安部了解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案件侦破率较低。在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引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侦破,但往往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了解,产生误解。为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事人反馈侦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下列措施9月1日将实施:
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管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