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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2007-05-30 01:53:49)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从今年7月1日起,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245元调整为276.50元。同时,省会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由原来的735.35元调整为829.50元。这是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的。

据悉,自5月11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将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82.50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月最低缴费基数为829.50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49770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月封顶缴费基数为4147.5元,从今年1月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作调整。

同时,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将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因此,今年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调整为每月276.50元。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每月最低可按166元缴费(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每月553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和每月829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由于2006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统计结果显示,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59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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