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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07-05-18 01:30:53)

本报讯(记者王丽)今后,我省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价格听证程序;热力生产、经营单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要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相应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据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调整居民用热价格须听证

《办法》规定: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居民用热价格要开听证会。

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经听证、征求意见,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或者调整后的热力价格,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热用户可建议调整热力价格

《办法》明确,热用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答复。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热用户的建议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方案。

■全面推进按用热量收费

《办法》规定,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

■供热达不到标准,退还相应费用

《办法》规定,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对冬季取暖用热的,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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