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至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至15%
本报讯(记者张义杰、郝彦鹏)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我省第一个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
《意见》提出,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至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至15%;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的住房状况进一步均衡、和谐。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