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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银保险[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银行保险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银行各级行对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的管理,经征得会计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类保险机构许可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展业证》的收费问题,目前总行正在向有关部委申请立项。在总行未正式下达许可证收费的通知之前,人民银行各级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在此之前已收取的费用,要纳入所在行的财务大帐核算。

二、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的收费问题,经与财政部协商,同意我行继续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财综字[1996]131号)执行。对该项收费,人民银行组织考试的各级行均应在本级行营业部设立专用账户进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开支,大项开支要报会计部门和分管行长审核批准。各级行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支出用途。违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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