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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保险总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的批复

1998年5月26日 银保险[1998]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非银行处:

你处《关于规范保险总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的请示》(京银非银[1998]64号)收悉。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泰、新华、泰康三家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内部设立营业总部,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总公司下属的在京分支机构。营业总部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其进行监管,不另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华泰、新华、泰康三家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区内设立支公司或办事处,不受保费指标控制;在北京各郊县设立支公司或办事处,必须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营业总部的保费收入指标进行审批。

三、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除保留阜成六营业部、西交民巷营业部和其注册地址的营业部外,其它营业机构务必于1998年7月1日前撤销或分别并入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四、由你分行负责对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阜成六营业部、西交民巷营业部发放《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你分行负责对所有在京财产、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业总部)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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