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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有关条款请示的批复

1998年1月14日 银保险(1998)3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非银行处:

你分行《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范围”及“场地清理费”定义的请示》(渝银发(1998)63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标的是“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及其相关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从你分行介绍的案情来看,清理挖运土石方的费用应属于“场地清理费”,而在投保人所签订的该条款保险单中“物质损失”部分的“场地清理费”没有列明,因此应认为“场地清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你分行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应注意监督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从而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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