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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一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8年3月5日 银条法(1998)11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一处问题的请示》(太保(1998)第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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